2.1、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2-1);
(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格式见附件2-2)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提供被授权人在投标单位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格式见附件2-3)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②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5)《谈判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本邀请公告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其他说明:
①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②非法人组织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及其他说明。
③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投标人实行了“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请自行在资格审查证明材料中注明)
④以上所提的近三个月是指:均指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中任意连续三个月。